服務介紹
一、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二、續展的書件格式
續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種,即《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三、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一)準備申請書件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2) 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護照等)
(3)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當附送中文譯本。中文譯本應經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或者翻譯機構簽章確認。
2.具體說明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在姓名后填寫身份證件號碼(辦理電子申請的,不需在姓名后附注身份證號碼)。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3)申請續展的商標為共有商標的,應以代表人的名稱提出申請。
(4)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異議的商標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尚處在異議、不予注冊復審、不予注冊復審訴訟中的商標,已到商標續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滿前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我局將根據異議、不予注冊復審或訴訟的最終結果決定是否核準續展,如商標最終被不予核準注冊,我局將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申請費用可申請辦理退還。
(二)繳納商標規費
續展申請按類別收費,如果在寬展期內提出續展注冊申請的,還需繳納延遲費。
四、注意事項
1.續展申請核準后,商標局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申請人以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組織。
2.如果續展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以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機構),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
3.續展申請被不予核準的,商標局發出《不予核準通知書》。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發送給代理機構。
4.續展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5.續展申請在商標局核準之前,可以申請撤回。
以上內容于2018年11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工作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