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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哪些情況我們會需要商標異議申請呢?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
哪些情況可以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1、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使用了商標法禁用的標志。
2、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標權,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或經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3、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
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初審認定的商標侵犯馳名商標的。
(2)初審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5條的規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申請注冊的
(3)初審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6條的規定,濫用地理標志,致使公眾產生混亂的。
(4)初審認定的商標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著作權的。
(5)初審認定的商標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標志權的。
(6)初審認定的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